8月18日,雲南魯甸地震重災區龍頭山鎮,民眾送別參與救援的解放軍。中新社發 楊海龍 攝
  中新網8月20日電 中國雲南魯甸地震發生後,不僅日本政府表達了提供協助的願意,各界紛紛致以慰問並捐款。日本新華僑報日前刊文稱,無論因災難多發積累的豐富經驗,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兩國關係,日本的援助,作用都是可以想見的。但是,補救不如預防。本著尊重生命、盡可能減少人身傷亡的原則,借鑒日本的防災舉措。
  文章摘編如下:
  以下三方面應成為重中之重。
  首先,是制定嚴格的建築物抗震標準。
  日本早在1892年成立的“預防震災調查會”,即已註意提升木造建築的耐震性。重視促使了研究的開展。1916年,日本建築家佐野利器提出“靜力震度法”。1923年,遵循此法則建成的日本興業銀行大樓,在當年9月的關東大地震中經受住了考驗。翌年實行的日本都市建築法中,該法則被列為抗震設計的規範。由於磚結構房屋在地震中紛紛倒塌,研製安全、節能的建築材料,開發房屋抗震技術,亦開始受到關註。
  技術和材料不斷更新,得益於法律日臻完善。《建築設計基準法》在1950年出台後幾經修訂,不斷提高抗震標準。1971年修訂時要求強化鋼筋混凝土柱的帶筋間隔距離,全面實行“新抗震設計法”,增加多條新的安全規定。1995年阪神大地震災後統計顯示,該年後建造的房屋幾乎完好無損。精益求精的效果,由此盡顯無遺。
  視建築標準關乎生命安全,還促使了法律對監管機制的重視。為獲得開工許可,建築商必須提供包含各種規格數據的“建築抗震報告書”。若出現問題,建築商與相關政府官員甚至可能被處以“預謀殺人罪”。懲罰嚴厲,對“政商勾結”形成了相當的威懾力。
  其次,是提升民眾的災害應對能力和經驗。
  具備災害應對能力和經驗,既可以在災難發生時減少自身受到的傷害,又會助力災後重建。這方面,設立紀念日、舉辦各種演習毋庸贅言,值得採納的,還有日本對志願者參與救災的規定。
  由於經驗不足等,日本一度出現“志願者添麻煩論”。為規範管理,繼1995年7月成立“災害救援志願者推進委員會”,通過立法和修訂已有法律,建設有利於志願者開展救災活動的環境、使志願者團體組織化等內容也被列入其中。
  在日本,災難發生後,志願者要前往災害志願者中心聽從安排。後者負責提供必備物品,乃至在災區的住房和前往的交通手段。活動結束後,志願者須告知活動結果、所瞭解情況等。享受帶薪“志願者休假”,學校給予志願者活動學分、減免因志願活動休學的學費,志願者團體提供保險,這些權利保護措施,增加了人們參與的積極性。
  再次,是建立完善的災害預報機制。
  災難發生不可避免,但準確獲取、及時傳遞相關信息,則可以為有效應對爭取主動。為此,日本建立了氣象防災與觀測、河川流域、道路災害等信息系統和專門的防災通訊網絡,分別用於收集、分析災害信息,確保信息傳遞暢通。
  一些高普及率電子設備的研製,亦將危機報警功能考慮在內。如松下電器開發了“緊急防災信息播報系統”,觀眾在看電視時發生災害,電視會強制切換至緊急災害信息播報。而告知震中與強度、防災地圖等信息的手機應用軟件和具備“緊急時節電模式”智能手機的問世,未嘗不能啟示人們:防災,也要與時俱進。(李喆)  (原標題:日媒:中國借鑒日本防災經驗有“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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