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5月20日訊 記者 郄建榮 國土資源部今天公開發佈其制定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發佈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前應進行保密審查。
  根據辦法,國土部門需要監測的地質環境信息包括地質災害監測;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地質遺跡監測以及其他相關地質環境監測。
  辦法表示,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自然地質環境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辦法要求,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能力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應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佈制度,統一發佈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及時公佈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辦法在做出這一規定的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公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前,應當依照《國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進行審查。
  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  (原標題:發佈監測信息應進行保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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