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4被告認罪態度較好 可酌情從輕處罰
  4名醫院管理者中,原產房臨時負責人司欣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他兩人獲緩刑,原該院院長王莉免於刑事處罰。
  據新華社電 24日上午9時,與陝西富平產科醫生張淑俠(因拐賣兒童罪1月14日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拐賣兒童案有關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公開宣判。
  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原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房臨時負責人司欣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原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科主任高文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原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主管業務副院長姚軍民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原該院院長王莉免於刑事處罰。
  司欣當庭表示決定上訴,其餘三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罪名成立酌情從輕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軍民、王莉四人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為張淑俠將多名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兒予以拐賣提供了可乘之機,導致多名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兒被張淑俠拐賣,損害了新生兒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破壞了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使人民群眾對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產生質疑,使國家公立醫院的服務信譽嚴重受損,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法院認定,庭審中各被告人均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醫院被指管理混亂
  在此前的庭審中,法庭就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失職罪一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分別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質證。控辯雙方主要就姚軍民、王莉兩人是否嚴重不負責任、是否構成失職罪以及高文平、司欣兩人是否免於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情節進行了充分辯論。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軍民、王莉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姚軍民、王莉的行為不構成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辯護觀點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採納。
  司欣當庭供述,張淑俠能夠利用職務之便販賣嬰兒,一是醫院內部管理不嚴,二是她對自己的領導張淑俠盲目輕信,三是她自己沒有按照規定辦事。
  從控辯雙方的辯論中可以看出,富平婦幼院平日里管理混亂、人情大於法理的情況已經相當嚴重。正如販嬰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張淑俠的供詞中所坦言:“如果醫院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我就不會得逞。”
  (原標題:富平販嬰案涉事院長被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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